年終給多少合理?小心員工把公司告成重傷

又到了年度的年終獎金發放時刻,某位員工看到入帳的金額,才發現自己的年終獎金比別人短少,不禁懷疑「為什麼同工同酬,我少這麼多?」、「我真的有這麼差嗎?」

熟悉勞資問題的諭律國際企業諮詢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王冠斌指出,最近他常被問到的問題是:「公司不發年終獎金,有沒有違法?」就勞基法上來看,對企業的影響不大,但是如果是一位聰明的勞工,以「就業歧視」為由,提出告訴,企業很容易受到重傷。

舉例來說,某一家公司的某一部門有八個員工,大家工作、內容相同,年終獎金卻有高度差距。有的人有二個月、有的人是0.5個月、有的是0。王冠斌說:「很多公司對此一問題,並沒有明確數據,可以佐證其差異。」

勞基法對於有關獎金或紅利的規定,是在第29條,這項規定只說明「企業如果年終結算有賺錢,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。」並未定義在法律規定範圍內。

因此,員工年終獎金的權利來源,端視各公司的制度設計是否具體、明確及不具有歧視性的佐證性文件及評核機制。

王冠斌表示,法律上沒有強制企業要不要發年終獎金,但從三個負面表列來看,只要企業當年有盈餘,沒有彌補虧損,勞工於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「在職」,且當年度工作並無過失,就具備發年終獎金的條件。

回到前述問題:「同一部門,同工作同內容,為何大家的年終獎金不一樣?」王冠斌表示,如果某位員工覺得他的年終獎金短少,是主管對他「就業歧視」,並以此為由向公司爭取,這時候,公司就要去證明,沒有對員工「就業歧視」,也就是說,公司體制的訂定很重要,才能拿得出數據。

王冠斌指出,就業歧視的舉證責任在於企業主,如果企業踩到「就業歧視」紅線,將比違反勞基法還麻煩,因為國際品牌廠商發放的外包訂單,通常會驗廠,也會關注CSR(企業社會責任),就業歧視在人權議題上也很敏感,企業主宜提高關注。

本文轉載自2019.1.22「經濟日報」,僅反映作者意見,不代表本社立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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